反腐败条款
1、 需供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 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需方或供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 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 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 需方严格禁止需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需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 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需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需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 需方郑重提示:需方反对供方或供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 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 国家法律的惩处。
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需供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